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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人有哪些保护和奖励措施?

日期:2007.5.18   作者:省院反渎职侵权局   编辑:阳力 阅读: 6326
 

(一)检察机关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检察机关接受的举报材料有严格的保密规定。
  2.检察机关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保管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保密。不 准泄露和遗失,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3.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
  4.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交给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5.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
  (二)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检察机关如何处理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查证属实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及时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三)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各级人民检察院专设举报奖励基金,由举报中心管理,专款专用。人民检察院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在案件判决生效后,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文章来源: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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