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元月25日,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唐某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此,该县办理的首起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圆满地划上了句号。
2008年12月11日凌晨,该县桥头铺镇古芝江村的唐某与上宅洞村的蒋某装运一车无证杉方(材积34.5788立方米)准备运往长沙销售,在途经该县新岩口木材检查站时,被检查站的工作人员查获。当接到报案的木材检查总站领导和森林分局民警赶到现场,要求将车开到县林业局处理时,唐某不但拒不接受处理,还威胁办案人员,并趁办案人员不注意,开车掉头逃跑,在被两次拦停后,还继续威胁办案人员。而后将车门锁上,将车弃在离县林业局100米左右的街上,扬长而去。办案人员被迫派人在车旁24小时值守,给该县的林政执法造成极坏的影响。
案件发生后,该县林业公、检、法紧密配合,快速办案,次日逮捕了蒋某。而后通过进一步侦查取证,又对唐某进行了批捕。唐某得知蒋某已被逮捕后畏罪潜逃。公安机关在多次抓捕未果的情况下,对其网上追逃,2009年11月15日,当其潜逃至长沙时,被长沙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抓获归案,终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