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6日,安化县检察院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肖某,该案犯罪嫌疑人肖某因存放危险物品不当,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 38万元,属后果严重,成为该县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人。
肖某经营一家电木粉厂,将木粉碳化后加工成蚊香半成品。2009年8月至11月,肖未经该县小淹镇农业银行同意,将100余吨蚊香半成品存放在小淹农业银行地下室。2010年1月10日凌晨,小淹农业银行起火,大火一度窜上5楼,还烧毁该行旁边一液化气,火苗甚至窜入街对面住户家,将阳台烧毁,火共计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383748元。后经安化县消防大队认定,此次火灾原因为肖某在小淹汽车站综合楼负一层(小淹农业银行地下室)堆放木炭粉(蚊香原料),木炭粉发生吸附自燃所致。
法条链接:
《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内,并设专人管理。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安全设施。
《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