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因工友借用自己的桶子洗脚未倒洗脚水而与对方发生冲突,弟弟知道情况后非但未进行劝解反而帮着哥哥一起将对方打成重伤。3月3日,经湖南醴陵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陈霹浪、陈凑得被该市法院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现年30岁的陈霹浪与28岁的陈凑德是湖南醴陵市新阳乡将军村陈家湾人,二人是一对兄弟,并与受害人黄某一同在醴陵市某房产建筑工地打工。2007年1月14日晚10时许,因黄某借用被告人陈凑德的塑料桶洗脚未倒洗脚水而与陈霹浪发生口角,随后黄某与陈某在施工工地上先后分别拿着“洋铲”、“岩咀”进行打斗。在打斗中,陈凑德上前抓住黄某的头发使劲将其头部往下压,陈霹浪则持“岩咀”朝黄某的背部挖了一下,并在将黄某打倒在地后还朝其头部连挖两下,随即二人迅速逃离现场。黄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往醴陵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11560.8元。经鉴定,黄某所受伤为重伤。2009年10月14日,陈霹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陈凑德也被抓获归案。另经查明,二被告在案发后通过其家人先后支付给黄某医疗费4000元,并就医疗费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得到了黄某的谅解,黄某也建议法院对被告判处缓刑.